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北海区海洋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科学、规范开展海洋倾倒区选划与评估、海洋工程(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保设施“三同时”检查、竣工验收检查以及溢油应急计划审批等方面的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质量,经研究决定建立北海区海洋环境保护专家库,并制订了《北海区海洋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将《北海区海洋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单位将本单位推荐专家将推荐(自荐)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推荐(自荐)表见附件)于3月31日前报分局环保处。
联系人:王茂君
联系电话:0532-85619742
邮箱:huanbaochu@vip.163.com
附件:海洋环境保护专家库专家推荐(自荐)表 (点击下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北海区海洋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北海区海洋工程,特别是渤海石油勘探开发工程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科学、规范开展海洋倾倒区规划与选划、海洋工程(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保设施“三同时”检查、竣工验收检查、项目环境跟踪监测计划审核以及溢油应急计划审批等方面的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区海洋环境保护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根据北海分局安排,承担以下工作:
(一)对国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监测计划及评价结果、环境应急预案等进行技术审查,提交审查意见。
(二)参加海洋工程(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保设施“三同时”现场检查、竣工验收现场检查和评审会,提交评审意见。
(三)参加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专家评审会,对溢油应急计划进行技术审查,提交评审意见。
(四)开展对北海区各级海洋管理部门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技术支撑工作,提交相关技术审查意见。
(五)对海洋倾倒区规划、选划,倾倒区延期评估报告、倾废跟踪监测方案及报告等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交审查意见。
(六)其它海洋环境保护监管有关技术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将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家库入选专家总数不得少于30人;
(二)组建专家库应当统筹兼顾专家的行业和区域分布;
(三)有满足海洋环境保护监管工作需要的海洋环境、海洋水文气象、海洋地质地貌、海洋化学生物、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海洋勘察测绘、资源环境区划与管理、海洋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海洋工程、海洋高新技术研发等专业的专家。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海洋倾废,海洋工程,特别是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行业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了解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三)从事过海洋环境、海洋水文气象、海洋地质地貌、海洋化学生物、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海洋勘察测绘、资源环境区划与管理、海洋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海洋工程、海洋高新技术研发等相关专业领域工作;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近5年内每年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调查、监测、评审和科研实践;
(五)身体健康,对从事海洋石油开发工程方面的专家,要求能够承担海上设施登检等现场检查工作;
(六)具有一定的海洋倾倒区规划选划、倾废跟踪监测,海洋工程环评、项目跟踪监测、溢油应急计划编制工作经验。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候选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专家自荐;
(二)专家所在单位推荐;
(三)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四)3名或3名以上专家库中的专家推荐。 海洋环境保护专家自荐表或推荐表,由自荐人或推荐人直接报送北海分局海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第七条 北海分局将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3年,聘书由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 北海分局对专家库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对聘任期满的专家根据其身体状况、业务能力及信誉等情况,进行调整、更新。
第九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北海分局的委托,依法依规完成北海区海洋倾废区选划、国管海洋工程(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保设施“三同时”检查、竣工验收检查、国管海洋工程环境跟踪监测计划审查以及溢油应急计划的审查等工作,检查、审查或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获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履行下列义务:
(一)发现与被检查或审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海洋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三)对本人提出的检查、审查或评审意见负责;
(四)协助、配合北海分局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随时终止聘任:
(一)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者通过检查、审查或评审提供便利;
(二)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三)为了个人私利和不正当目的,投机取巧、弄虚作假,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的结论、意见,并造成经济损失;
(四)索取或者接受有利益关系者或其他相关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检查、审查或评审工作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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