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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海洋倾倒区使用的公告
字体【大  中  】 编辑日期: 2013/06/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和《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大连港大窑湾和鲶鱼湾港区工程临时海洋倾倒区、黄骅港综合港区航道工程疏浚物临时海洋倾倒区经国家海洋局批准设立,现进行公告。

  倾倒区位置、控制倾倒量及使用期限分别为:

  1.大连港大窑湾和鲶鱼湾港区临时海洋倾倒区(122°06′25″E、38°55′41″N为中心,半径1km的圆形海域),倾倒量控制在400万m3以内,自启用之日算起,使用期限3年。

  2.黄骅港综合港区航道工程疏浚物临时海洋倾倒区(以118°05′00″E、38°34′36″N为中心,半径1km的圆形海域),倾倒总量增至2500万m3,使用期限至2014年7月6日。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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