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和《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延期使用莱州港5万吨级航道工程临时海洋倾倒区和威海市第二临时海洋倾倒区,现进行公告。
倾倒区位置及使用截止期限为:
1、莱州港5万吨级航道工程临时海洋倾倒区:
以(37°39′28″N、119°52′26″E)为中心, 半径1.0千米的圆形区域,延期使用1年,有效期限截止至2015年1月5日。
2、威海市第二临时海洋倾倒区:
以(122°43′55″E,37°05′00″N)为中心,半径为1.0千米的圆形区域,延期使用1年,有效期限截止至2015年1月19日,倾倒总量不得超过400万方。
特此公告。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 2014年1月29日 |